Le apprenti

人。

第五章 法(Le Droit)

要点:1.人们在日常生活时间应用即遵守和规避的,是一套被编成了法典的规则系统。

2.法的系统性:法必然呈现一套天然地倾向无矛盾和内在完备性的系统。

3.法的形式性:正因法是形式的,所以才能够被系统化。

4.法的形式性和系统性造成了它的形式的普遍性。

5.法只有根据现有生产关系(一个它在自身中完全抽象掉的内容)才存在。只有法据以存在的生产关系在法自身中完全不在场市,法才具有法的形式,即形式上的系统性。

6.注意区分生产关系和法(权)。

7.任何法权,归根到底是商品关系的法权,任何法权的本质是布尔乔亚的,不平等的。社会主义要消灭法权。

8.法权的消亡意味着商品类型的交换的消亡。意味着非商品的交换代替商品的交换。通过社会主义计划化保障非商品的交换。

9.法的镇压性:引用康德,法意味着强制。如果没有镇压性的强制规则,它就不可能存在。它的存在需要镇压性机器,它的名字叫做:警....察,法院,,罚款,监狱。法和郭嘉由此成为一体的。镇压更经常是“预防性的”。

10.法律意识形态就是法的实践。但与法不同。被道德意识形态所补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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